| | ■案例: 晶晶的妈妈在她两岁时去世了,爸爸又组建了新的家庭,所以晶晶一直和外婆生活在一起。上小学五年级时,外婆曾悄悄告诉她:“乖,好好读书,我在银行给你存两万元。”当时晶晶并未放在心上。上个月外婆突然去世,在分割遗产时,大家发现了外婆以晶晶的名字存入银行的两万元存单。舅舅和舅妈认为,外婆给晶晶存钱的时候晶晶尚未成年,且存单一直由外婆保管,当然就是外婆的遗产。而晶晶认为两万元就是外婆给她的,舅舅也不知道怎么办,于是找到镇司法所咨询,外婆给晶晶存的钱是否还属于她的遗产? ■法院审理: 房山区司法局大石窝司法所认为,这两万元存款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其所有权属于晶晶。外婆以晶晶的名义,将钱存入银行,其意思表示得相当明确,实际的赠与关系已经成立。 外婆赠与给晶晶钱时,她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我国法律也尚未规定未成年人可以实现纯获利益行为。 但是,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接受奖励、赠与和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可见,晶晶在其外婆赠与的当时便可有独立接受赠与的权利。其外婆当时未将存单交给晶晶而自己保管,可能是担心晶晶年龄小会丢失,然而,存单的实际所有权已属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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