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例: 俗话说“父债子还”,此话虽有不完整之处,但也法律上的意义。9月18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顾某、陆某被判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倪某的借款2000元(陆某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义务内承担还款责任)。 2000年10月,老陆(现已故)因故向倪某借款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此后,倪某曾多次向老陆催要,其迟迟未归还。2005年4月老陆病故。后倪某再次到老陆家中要款时,得知老陆已死亡,遂向老陆的妻子顾某和儿子陆某催要该笔借款,但两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向倪某借款2000元的事实由借条证实;老陆在与顾某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顾某有还款义务;老陆死亡后,陆某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义务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予以承担还款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